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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法院权威当严明审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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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超奇  发布时间:2015-02-12 10:53:31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庭审秩序与法官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新《民诉法》对庭审秩序的规范统一了司法尺度,省高院制定了规范庭审指导意见,对扰乱和破坏庭审秩序,冲击法庭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意见。

  

  某当事人及律师突袭举证,庭审中一次性出具15份证据,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和法官毫无准备,致使庭审延期举行。长沙天心区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开具了罚单。以往法院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或律师持宽容态度,多训诫了事,从而纵容了该类行为的发生。逾期举证、证据突袭常常导致第二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诉法第六十五条对逾期举证进行处罚有明文规定,不可纵容,如果任其浪费司法资源亦是对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不公平。

  

  刑事审判中,当事人说谎可能构成“伪证罪”,但在民事审判中说谎,获得的只是道德谴责即可。然而新的《民诉法》的实施填补了这一漏洞。2013年6月,海曙法院作出一纸裁定,对某民事案件中说谎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分别罚款7000元。新《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民诉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说谎者应当承担责任。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和实施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民事纠纷、离婚官司等民事诉讼,即使证人当庭撒谎,被法官识破后多数情况下只是“不予采纳”,并没有再追究说谎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经济纠纷中,当事人频频作出虚假陈述,伪证严重扰乱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法庭“打假”迫在眉睫。

  

  法庭纪律因法官的宽容,致使当事人一再任性。2014年10月,某民事法庭上正在进行质证,当事人不顾主审法官多次劝阻,接打电话,被处以千元罚款。事实上对扰乱审判秩序的处罚不仅在国内,国外也相当严格。早在2006年,伊拉克高等法庭就对独裁者萨达姆在法庭内拒绝坐下的行为予以了逐出法庭的决定。

  

  公正司法、严肃审判工作方能重塑法院权威。如果放任扰乱审判工作、威胁审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继续蔓延,法院权威、法律权威、法官安全必将受到严重挫伤,使得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严肃的法律行为,因而严明庭审纪律规范审判秩序变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工作,确保审判权力的正确实施。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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