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安乡法院审理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分享到:
作者:贾清清  发布时间:2015-03-16 11:20:53 打印 字号: | |
  常德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法院审理了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刘明强(化名)在安乡县某羽毛球馆建设中负责材料采购,在履行职务期间,共垫付工程款52781元,该羽毛球场合伙人滕华明(化名)出具了工程款欠条一张。据此,刘明强起诉至法院要求滕华明归还欠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还款达成调解协议,安乡法院于2009年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后案外第三人该羽毛球场负责人即原告杨国琪(化名)认为刘明强与滕华明之间的债务关系不真实,且认为自己当时不知道有该诉讼的存在而未能参加诉讼,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安乡法院在收到诉状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受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的期间,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该案现已审结。

  

  【法官说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法律制度,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且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提出该诉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对此,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撤销之诉的提出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三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惠良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