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之一,为了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作为司法改革前沿的实践者、推动者,法官应争做培育法律信仰的“水手”,不做“乘客”。
法官要勇于公正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体验而是实在的感受,只有让普通民众通过法律感受到了自身的切身利益得到保护,让他们通过法律看到了侵害方受到应有的制裁,日积月累,涓流成河,广大民众的内心才会自然而然地对法律产生信任与尊敬。法官司法的过程是利益调整的过程,其间,法官有可能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或迫于社会压力,导致审判偏离公正的轨道,又或囿于审判行政化,不得不向相关领导妥协屈从。法官唯有排除万难的勇气,秉持崇尚法治的情怀,敢于坚持法律底线,坚持依法办事,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为实现法治中国梦不懈努力。
法官要娴于灵活用法。法官做敬畏法律的表率,并不意味着就是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因为法官不仅仅是身披法袍敲响法槌的居中裁判者,还应是双方心结的终结者。法官应怀揣着一颗爱心和一颗公正之心,尽力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锲合点,在当事人利益分歧之间找到平衡点,想方设法帮助老百姓解决纠纷,真正为当事人办实事,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要善于宣传授法。法官应在办案过程中履行以案释法义务,把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普法价值的案件进行加工,用生动的案例和通俗的语言或者图片、视听资料结合现代多种传播手段呈现在老百姓面前,用“身边的事教育人”,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履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让更多的群众信仰法律,虽不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广大法官不懈努力,坚持积极作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前行,中国法治梦就一定会实现。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503/11/1747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