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三句话让你“阳光”消费
分享到:
作者:张鸿  发布时间:2015-03-16 15:21:01 打印 字号: | |
  产品信息要看清,购物凭证要存好

  1. 尽量选择大型的超市、商场购物。一般大型的商超都有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和部门,有专人负责商品的质量检验与抽查。大型商超的售后服务也相对规范,当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时可以获得较好的售后保障。

  2. 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商品包装上(商品上)要有明确的生产企业、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食品(生鲜除外)和部分工业产品需要加贴生产许可标志[QS]。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 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也就是俗称的“营养成分表”。 购买生鲜食品时,要注意查看有没有农药残留检验公示,有没有当日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多掌握一些生活常识,学会辨别“问题肉”。

  3. 购买非食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的相关认证(如:合格证、3C标志等),电器、手机数码等产品要特别了解其安装、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并尽可能单独开具发票。要求商场工作人员填写售后服务保障卡。特别提示:部分非食品也是有保质期的,最为常见的为中性笔、日化用品等。

  4. 养成存放购物凭证的习惯。购物凭证是您购买商品的凭据,一定要妥善保管。如日后因商品质量发生问题索赔,购物凭证可以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出现问题要留证,解决问题要趁早

  1. 您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问题商品固定证据。问题发生后,你可以先电话联系商场售后服务部门,预约售后专员。

  2. 携带好商品、购物凭证,如是刷卡购物的话,还要带好银行卡、刷卡的小票。

  3. 陈述商品缺陷,表明自己的诉求。

  4. 如果商场推脱或怠于处理问题,您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您也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再给维权加点料,举报电话要记牢

  5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来源:津市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惠良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