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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审理首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适用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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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思琴  发布时间:2015-03-30 16:26:29 打印 字号: | |
  常德法院网讯 近日,汉寿法院适用2014年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审结了一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侵权人与保险公司按照2014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60元的标准赔偿五原告的损失。

  2015年1月4日,被告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郭某某撞倒。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寿县公安局作出刘某某与郭某某负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郭某某的儿子郭甲及死者其他四位近亲属与被告刘某某在交警部门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4年,交警部门公布了湖南省城镇、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代理人亦以该标准起诉。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标准应该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确定,即以政府统计公报载明的数据为准。湖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已于2015年3月17日公布,这意味着法庭辩论终结在3月18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该适用2014年新的赔偿标准。

  汉寿法院审理此案后,按照2014年的新标准当庭宣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损失12000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责任划分后由侵权人刘某某承担。宣判后,到庭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汉寿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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