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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全面推行登记制 有案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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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05 15:24:52 打印 字号: | |

 

    常德晚报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粟伟 赵敏)5月1日起,全国法院立案受理制度迎来重大改革,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今日,我市各法院立案窗口将首次在新制度下接受市民起诉。

    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受理。而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为推进落实此次改革,确保该制度落地生根,我市各级法院系统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召开了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会议,结合实际,组织了专题培训。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全市各级法院增加了立案大厅的工作力量,配置了相关设备设施,重新修改了诉讼指南,按照立案登记制的新要求,重新制定了诉状样本、收受起诉材料书面凭证、一次性全面告知补证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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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所有纠纷都能请求立案登记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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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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