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法院网讯 日前,安乡法院审理了首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被告人杨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安乡县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判决被告人杨某偿还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142元及利息18557元,并要求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安乡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冻结了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014年2月26日,因杨某未依判决履行,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安乡法院申请执行,安乡法院于当日执行立案。杨某在上述存款到期自行解冻后全部予以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