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案件质效的提升,津市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和人民陪审员自身工作实际,采取了四项举措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
一是庭前预先通知。政工室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后,提前一周以电话、短信方式将开庭时间通知陪审员,告知其可到法院进行庭前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和相应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开庭前一天,以电话方式再次提醒陪审员开庭时间、地点,确保陪审员及时参加庭审。
二是保障全程参审。开庭前,审判长、审判员及陪审员做好庭审安排沟通,讨论确定庭审提纲。庭审中,按照各自分工,相互配合,掌握案件争议焦点。评议时,为避免先入为主,鼓励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再由审判员、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在对事实认定上,保证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三是健全考核制度。着手制订相关制度,建立对陪审员的考核机制,促使陪审员依法公正履职,充分发挥其陪审功能。政工室将陪审员参审及其他工作情况建立专门台账,定期将其履职情况进行讲评,对考核优秀的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是完善回避制度。通过集中教育和系统培训,强化意识,主动回避应当回避案件的审理,对参审陪审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案件与陪审员或者他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等情况,参照适用法官回避制度,要求陪审员主动申请回避或由审判长依职权决定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