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将被信仰,否则它必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
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我接待过这样一个当事人,他对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可是,事实查明,他自身在驾照过期的情形下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他对此视而不见,始终认为自身毫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认为肯定是交警枉法裁判。对于此种行为,我很是无奈,若是违法行驶都可以不承担责任,规则的约束力何在?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信访局的朋友告诉我,有的访民态度蛮横,无理取闹,讲道理也不听,说的急了就用一句“我没有读过书”来搪塞回击你,仿佛没读书就可以随意为之;法院的立案信访大厅也有这样的当事人,若裁判结果不满意就认为承办法官不公正,认为法院未秉公办案,对结果不满不采取正常的救济途径(上诉)而是在法院里拍桌子发脾气,仿佛不讲理就可以达到自己的诉求。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有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积极提供证据,对结果不满时却积极地制造矛盾与事端。
每每遇到这种情况,我不禁自问,司法的公信力何在?法律为何不被信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法院,很多审判一线的法官超负荷办案,可是即便这样,法官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得到一致认可了吗?实际上没有,法院案件的增多体现的只是社会矛盾的增加,并非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现实就是,当裁判结果满足某方的诉求时,该方才会对法院乃至法律予以认可,而诉求未获得支持的一方则认为未获得公正,当然不会认可法院乃至法律。
我们国家做了多年的普法工作,国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民众提高的只是法律知识,并非对法律的认同感,亦即法律仍旧未被大众信仰。十八大将实现国家法治化上升到了战略性的高度,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会加快。而法律信仰与国家法治化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则法律的认同感也越高,法律越会被信仰。
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必须树立尊重和追求司法权威,无条件纯粹不附带条件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以个体是否获得自身利益满足为要件,也不以法官的自身修养水平为要件。唯有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性,法律才会被认同、被信仰,而法律信仰比懂法更重要,这关乎国家法治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