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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承诺均是真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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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夏霜 艾泽栋  发布时间:2016-06-28 11:00:52 打印 字号: | |

    常德晚报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夏霜 艾泽栋)“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在法庭询问时,据实、完整地陈述本案相关情况。”近日,在鼎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

    这是一起发生在连襟间的民事纠纷。妹夫承包了姐夫家的鱼塘,因拖欠承包款,被姐夫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透露,案件中还有家庭内部矛盾穿插,而案件的证据本身亦比较薄弱,若要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判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特别是被告一方对其支付承包款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等交易细节的详细陈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据了解,该规定是针对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庭审时“信口开河”,通过签订书面的陈述保证书,在形式上将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形成威慑,并且根据规定,如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出台后,鼎城区人民法院首次使用《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在双方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后,庭审如期顺利进行。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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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陈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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