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家庭的和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常德中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道有力的“护身符”。
一是思想上重视。在传统理念中,“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打骂虐待孩子是家务事”等思想观念在我国还根深蒂固。正是受到这样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频频发生,酿成惨案的不在少数,也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未成年人已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由于他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在家暴中受到的伤害尤其是心理创伤往往更隐蔽,持续时间和受伤害程度也更长更深。常德中院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制裁不法和侵权行为,促进家庭和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是措施上落实。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事件因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情感伦理纠纷,传统民事审判方式已无法满足此类案件日渐突出的特殊需求。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从6月1日起,常德津市市人民法院将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目的在于全面提升家事审判水平,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常德中院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和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同时,常德中院还将充分发挥审判延伸职能作用,与学校、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派出法官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常德中院根据市维权办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手册》的要求安排民一庭一位副庭长作为项目管理人,专门负责项目的联络、培训及报告,按质按量的完成项目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行动上带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全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常德中院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作出。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在市维权办的统一组织下,常德中院不断强化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妇联、民政、教育、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