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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受理首例香港居民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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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思琴 魏楚瑜  发布时间:2016-07-19 17:27:37 打印 字号: | |
  常德法院网讯 7月15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的离婚纠纷案,该案系汉寿法院受理的首例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的案件。

  1996年8月8日,汉寿人郭某与香港居民潘某在常德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郭某随潘某一同前往香港居住生活。1999年,潘某突然离开香港,郭某多次寻找未果,但依然等着潘某回来。十多年过去了,潘某一直没回香港且未与郭某联系,郭某前往香港生死登记处查询并报警亦无法找到潘某,遂决定与潘某解除婚姻关系。

  2003年,郭某取得了香港的永久居留权,获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因为二人均为香港居民,郭某欲向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香港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郭某,依据香港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由婚姻缔结地的法院管辖。郭某遂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登记立案。
来源:汉寿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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