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法院网讯 日前,武陵区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医疗保险待遇行政给付违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行政案件。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案件,在全市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原告吴某要求请求确认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对原告给付医疗住院费用中扣除转外自理费和审核扣除原告完全政策自付费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对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及贵重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常医保发[2011]7号)中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中人工器官、贵重医用材料最高支付标准”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住院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扣除转外自理费用6994.47元的行为违法,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同时经依法审查,确认常德市医疗保险制定的《关于调整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及贵重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常医保发[2011]7号)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被告武陵区医保处对原告住院治疗费进行报销的有效依据。据此,遂依法作出“确认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医疗保险处对原告吴某住院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中扣除转外自理费用6994.47元的该部分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