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次刑事案件庭审结束之后,偶然听到一众家属聚集谈论他们的辩护律师如何失职,庭审从开始到结束,除了在发表量刑意见中照本宣科的宣读了一段之后,整个过程只有一句话:“我没有异议”。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他人的眼中,辩护人一句话贯穿整个庭审,那是一种失职不尽责的行为,可是放在法律人的眼中看来,这是法治的一种进步。受电视剧以及港澳电影的影响,大多人都以为,真正的辩护律师就算不能像电影里面一样能够言辞犀利的直接针对检察官,最起码也应当像快播案的辩护律师团一样,能把公诉人弄的灰头土脸。其实不然,受我国法制制度的影响,电影里面的那样精彩的辩论不太可能出现在我国的法庭上,这是源于欧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本质区别。而像快播案这样能影响全国且分歧巨大的案件亦不是能经常都能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大多数的辩护律师要面对的,还是那些情节并不复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异议,恰恰能说明,辩护律师已经尽职尽责,而不是失职。
也许有人会问,当事人花钱请律师,难道不是为了能够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来摆脱或者减轻处罚么,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花这个钱又有什么意义呢?这里出现了一个大多数人对律师的误解。虽然辩护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但是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履行的是法定的职责与义务,而不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近亲属的授权;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应当做的是基于对事实的掌握与对法律的理解独立的进行辩护,而不是纯粹的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律师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听从相关当事人以及其他人的盲目指挥。“我没有异议”反应出来的并不是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差,而是反应出很多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以及对辩护律师的误解,在我国,辩护律师首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没有异议”更深层次的反应出来,目前国家强势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说明我国的法治环境日趋良性,更体现出辩护律师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我没有异议”,体现出来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认可。“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的平反让我真真实实的感受到,某些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对人权的践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如果不是相关受害人家属的不屈不挠以及相关辩护律师秉承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也许这个冤案就这样草草了结。在复杂的司法公权力运行程序当中,也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才能够一一的厘清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细节运作当中是否合法;而在严谨的法律体系当中,也只有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才能判断司法机关的每一项处理是否合理。辩护律师的没有异议充分的说明,在司法机关办案审案的过程当中,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运行,并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的体现出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体现出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认可。此时,又怎么可以说辩护律师没有尽责呢?
“我没有异议”,展示出辩护律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法庭是讲法的地方,事实上有某些辩护律师因为虚假承诺等相关原因,不遵守法庭秩序,枉顾法律的尊严,为利益的驱使,在明知道不可能的情况下极尽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2013的“李天一强奸案”中辩护律师的表现不断的挑战律师的执业理性,让整个律师行业颜面扫地,最终等待他们的仅仅是行业的处分。良好的职业素养体现在辩护律师对法律与事实的尊重,并不是言辞精彩就能改变最终的定论,而是在应当争取的时候尽力争取,应当承认的时候果断承认。哪怕最终是“我没有异议”,也无愧于心,无愧于法律职业。维护了程序的正义,也必将迎来实体的正义。
刑事辩护律师行业不仅充满着挑战,也存在着诸多的误解。绝大多数的辩护人都是兢兢业业的以自己的努力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忠诚、为民、法治、正义始终是每一个法律人的不懈坚持。我们应当对辩护律师有着更多的包容与理解,他们,始终在用自己微薄力量监督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当绝大多数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都能说出“我没有异议”这句话时,也许,我们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