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常德晚报》:我市首宗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案审结
分享到:
作者:记者 谭明 通讯员 罗云霞 高远  发布时间:2017-02-09 09:31:49 打印 字号: | |

    常德晚报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罗云霞 高远)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那怎么办呢?日前,我市第一宗行政诉讼中附带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案件告结。

    这是一起公民诉武陵区医疗保险处确认医疗保险待遇行政给付违法案。原告吴某认为,自己在2014年的一次就医中,武陵区医保处支付统筹医保有误,便于2015年11月将武陵区医保处告上了法庭。

    当月12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同年12月4日,吴某又提出请求,要求对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工器官及贵重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中人工器官、贵重医用材料最高支付标准”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市法院受理的首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案件。

    去年3月3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武陵区医保处对原告住院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扣除转外自理费用6994.47元的行为违法,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就吴某提出的市医疗保险处制定的上述文件合法性问题,法院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为市医疗保险处具有法律赋予的对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管理的职能,并依据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特别授权,市医保处作为实施本市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有权拟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及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其依法制定的该规范性文件并未违反法律及国务院、省级政府规范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能够作为武陵区医保处对吴某住院治疗费进行报销的有效依据。

    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javascript:

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陈轶昊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