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刘思琴 魏楚瑜
去年1月,李先生在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被刘先生驾驶的小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于是,李先生便向刘先生户籍所在地的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刘先生在提交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汉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法院将此案移送到事故发生地或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处理。
为此,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在益阳市赫山区的居住证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益阳市资阳区,刘先生的住所地即汉寿县,两地的人民法院均对该案有管辖权。但是法律又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益阳市赫山区而非汉寿县,故汉寿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刘先生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方便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汉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说法: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主要是为了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然,有部分案件,除了被告住所地、居住地外,与案件相关地域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以前述案件为例,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