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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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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乡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04-27 15:00:50 打印 字号: | |

以法官为主体定机制,以办案为中心定职权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安乡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市法院相关工作部署,安乡县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在改革的过程中,着重抓住了两条主线:一是以法官为主体,二是以办案为中心。

一、以员额法官为主体定机制

    (一)员额制改革的推行情况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牢牢坚持党组在推行改革过程中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方向、把握标准、把握程序,确保改革能顺利稳妥推进紧紧依靠安乡县委的领导和支持,主动汇报、及时汇报,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争取到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严格入额的标准。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不搞论资排辈,以能办案、办好案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为指导思想,在法官的专业能力、司法经验等方面设置入额标准,确保入额法官队伍精英化。

3严格选拔的程序全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94个,其中法官54人。经过报名审查、民主测评、入额考核、入额考试、审核公示、审议表决等程序,选拔出33入额法官。员额制改革没有照搬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方案。一是增加了全院干警对院领导的民主测评。将院领导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记100分改为85分,增加全院干警测评分15分。二是在其他法官的考核程序中,将所在部门测评分改为全院干警测评分。三是增加了全院干警测评分在考核分值中的比重,将省高院、市中院的所在部门测评分10分和院领导班子评议分20分,改为全院干警测评分15分和院领导班子评议分15分。

(二)组建审判团队

1整合机构,改革业务庭室。原有内设机构19个,其中业务庭室11个、综合管理部门8个。201739日机构整合以来,取消了原业务庭局建制,有内设机构15个,其中审判团队10个(由主审法官3名左右+助理N+书记员N个组成)、综合管理部门5个。改革组建的10个团队分别是5个诉讼团队、1个立案团队、1个执行团队(内设2个小组)、2个法庭团队和1个院领导团队。其中,院长和专职审委各带一个团队,其余8个团队审判长(负责人)从50岁以下的员额法官中产生。审判团队扁平化管理改革过程中,通过采取干警身份转化、向社会购买劳动力等措施,产生了主审法官33人、法官助理21人、书记员28人,基本形成了“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为主要办案单位部分法官按1名主审法官+1名书记员的结构组成办案单位,3个主审法官的小团队组成一个大审判团队的模式在该种大、小团队结合的模式下,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分工更明确,也更便于沟通和协调;同时,大团队中的各个主审法官所带的小团队的创先争优意识也更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激发。

2消化班子职数,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一是大幅削减领导职数。为了解决审判团队扁平化管理改革后入额法官中领导所占比重较大(院领导13+一线法官20人)的问题,在安乡县委的支持下,安乡法院进行了超职数院领导消减工作,由原来的班子成员12人、专职审委3人,消减至班子成员6人、专职审委1人。退职的9名院领导(1名未入额)均编入诉讼团队或执行团队办案,成为办案主力,充实了一线办案法官的力量。其中8名原院领导入额后已受理案件65件,结案17件,结案率23.94%。二是组建院领导办案团队。在职院领导入额法官4名,编成审判团队,明确办案任务,比照一线法官任务,院长5%,其他院领导33%,团队负责人(审判长)66%。新组建的院领导团队要求带头办案,且多办大案要案,主要办理案外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和各类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201739日——2017424日,院领导团队受理案件49件,结案2件。审判团队扁平化改革以来,全院受理各类案件381件,由新老班子成员办理的案件有114件,占办案数的29.92%,充分发挥了院领导的带头作用和引领作用。

3.购买社会服务,充实司法辅助人员。员额制改革后迅速开展了配套改革,与劳务公司联合向社会招聘司法辅助人员22名,司法辅助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法院工作。我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后,常德地区先后有武陵区法院、石门县法院、澧县法院、鼎城区法院等兄弟法院交流学习书记员的招聘经验。

4改革审判委员会,设立专业法官会议。一是精简审委会委员人数。原有审判委员会委员21人,改革后从院领导、团队审判长、主审法官中选出9人担任审委,改变了过去因为审委过多而导致的发表意见不充分、研究讨论不深入等情况。二是明确界定审判委员会职能。为解决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过宽、职能不清等问题,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暂行规定》中对审判委员会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大幅度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三是设立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工作。对法官办案责任进行评析,报审委会确定。

(三)扁平化管理与层级管理统一

1审判权运行机制上坚持扁平化管理。明确划分责任,突出法官地位。取消审批制,根据司法改革精神,院长、院领导、庭长对非本人主审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不再有签发权限,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的院领导仅签发本人主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对办案法官在案件裁判权上采取扁平化管理。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其独立签发;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发。真正做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他根据法律规定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等)由院领导签发。

2在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上坚持层级管理。为了保障整个机关的正常运转,实行层级管理和扁平化管理相结合。每个团队确定一个审判长(负责人),减少其1/3的办案工作量,由其集中组织开展党务、政务工作,行使考核工作量、协调业务工作、研究制度等审判管理和监督权,并为其他法官做好服务工作。成立机关党总支,每个审判团队成立党支部,确保党支部深入到每一个团队。

二、以办案为中心定职权

(一)以案定职责

采取统一分案形式,遵循团队审判专业化、法庭审判地域化、随机轮流的分案原则,制定了《审判团队分案管理规定》,在以案件性质定管辖范围的基础上,由立案团队随机分案。办案团队的工作量保持基本平衡,法官工作量保持基本一致,一个主审法官一年平均分案80件。若因工作量不同而导致较大差异,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调整平衡。院领导专门成立审判团队,办案数为法官平均办案数的1/3,院领导团队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安排在审管办。同时,制定制度规定完不成办案任务或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达到一定程度的退出员额。

(二)以案定权力

制定《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权力清单》,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权力。法官权力清单中细分为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和参审法官职责;审判辅助人员权力清单细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职责。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主体,从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院长、副院长、团队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到书记员,都有权力清单,既有授权,又有限制。

(三)以案定监督

1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暂行规定》《院长、副院长指导案件留痕暂行规定》《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办案绩效考评办法》《违法审判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制度,使各项监督措施得到公开、有效的运行。

2加强审判管理。根据审判运行的特征,把整个审判流程分解为立案、审理、案件评查及归档阶段,各个阶段进一步分解为若干个节点,把法律规定的审限分解和配置到各个阶段和各个节点之中,使每一项审判活动和审判行为的基本位序、时限得以固化。将各法官正在办理的全部审判事务、每一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进行内部公开,督促和推动审判流程的运转。

3完善内部监督。院长、副院长通过审判管理手段,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管理,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团队审判长根据岗位职责,对团队相关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院长、副院长可以采取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听取汇报、查阅案卷等方式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的部分案件进行监督。

(四)以案定保障

1保障独立办案。院长、副院长不参加审理的案件,对裁判不再有审批权,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合议庭成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承担共同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质量独立承担责任。明确专业法官会议职责,对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监督、地方党委监督包括政法委监督的案件,由专业法官会议分析、把关并回复。对法官的追责,对瑕疵案件、过错案件的认定由专业法官会议分析、做结论后提交审委会。建立《院长、副院长指导案件留痕暂行规定》,院长、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指导案件将记录在案。

2加强财务保障。实行以案定成本,不因经费问题影响办案。经过对办案成本进行测算,确定每件案件成本为办公费和差旅费两部分。其中,办公费为100/件;差旅费贯彻足额保障、适度控制的原则,一般诉讼案件400/件,复杂疑难案诉讼案件500/件,执行案件700/件。实行以案定绩效,制定《法官目标岗位考核办法》,以案件数量和质量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确定绩效,实行月考评指标和年度考评指标,其中案件数量和案件质量占分较大(待省里文件出台后进行再调整)。

三、初步效果

201739日改革以来,安乡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结案率提升。2016111日至2017423日,我院的案件质效指标普遍提升。结案数增加172件,结案率增加5%,平均审理(执行)时间缩短36天,一审服判息数率增加2%。改革一个半月以来,平均审理(执行)时间比去年同期比缩短了13天,法定审限内结案为100%

2办案责任心增强。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办案人员尤其是主审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牢固树立了谁办案谁负责的意识。通过突出法官主体地位,法官的尊荣感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活力得到较大激发。

3办案更加规范。规范诉讼费的收取诉讼费全部由立案团队统一收取,诉讼费退费由当事人直接领取。规范保全程序。各审判团队在收取保全费并依法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承办法官将裁定书移交立案团队,由立案团队立财保字,交执行团队执行。分离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执行员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负责。

4群众满意度提升。法院的业务性更加凸显,主审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和业外活动中解放出来,专业化、精英化程度提升。随机分案杜绝了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或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利益驱动办案情况,地方党委、人大、其他单位、律师、当事人普遍反映好。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常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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