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犯罪嫌疑人崔某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4月12日至13日,崔某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在白鹤镇肖伍铺社区9组与原双寿村(现同德村)7组交界的山上(小地名“李家冲”)采挖樟树27株,通过走访调查证实,崔某春所采挖的27株樟树均为天然生长,非人工种植。经鉴定:崔某春所采挖的27株樟树为樟科樟属香樟,属国家保护植物,保护级别Ⅱ级。崔某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常德市森林公安局在查清该案案情后,依法将该案移送起诉,经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做出上述判决。
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近几年来,不少违法犯罪份子将目光瞄准了我市境内香樟、红豆杉之类的珍贵森林资源,不惜铤而走险来牟取暴利。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根据这一发展趋势加大了对该类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起案件的判决,有力震慑了涉林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我市珍贵森林资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