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湖南讯 近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为索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害人杨某、江某、林某因进行赌博活动,通过被告人汪某、陈某向覃某借款,分别共计借给杨某人民币30万元、林某人民币45万、江某人民币80.5万元。
后来,陈某要求杨某还款,杨某无力偿还,陈某便赶到杨某家中催讨无果。次日被告人汪某、向某于中午驾车将杨某带到石门县楚江镇,并将其控制在宝峰路某酒店8238房,之后又相继控制在金阳宾馆4038和5058房。期间,邀约了社会无业人员到上述宾馆分组轮流看守杨柳。同年4月20日9时许,杨某的舅舅与覃某等人协商了还款事宜后杨某才被允许其离开。
汪某、陈某得知林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便协同向某前去广州找林某。并于5月14日20时许在广州“雅圣网吧”找到林某,并将林某强行带上车返回石门县某大酒店1612房间,向某还邀约另外四人轮流看守林某。5月20日14时许,向某等人将林某带回其家中催讨欠款并对其继续监视了二天。
与此同时,通过林某,陈某和汪某得知了江某在广州的出租房地址和房间钥匙,尔后,汪某、陈某带上魏某(在逃),驾车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江某与林某的租房,强行将江某从租房带回石门县城,并入住某酒店5006房间。后来,汪某、陈某等人搜出江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并逼迫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将五十万元转账给覃某,后江某由公安机关解救。
该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陈某的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多次非法拘禁他人,酌情从重处罚。遂依做出上述判决。(曹双春 通讯员 谭燕 田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