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当事人因无钱支付医疗费为尽快得到理赔,会自行或者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某些当事人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时间比较仓促,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近日,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一份由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
原告张某搭乘其丈夫揭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揭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不负责任。事发后,原告张某当即被送往桃源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告王某支付8000元医疗费后就拒付医疗费。由于原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且医院建议原告转院治疗,而王某不同意张某转入常德市住院,并提出一次性了断的调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张某的丈夫揭某自行达成了“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后期治疗费和取钢板费用与王某无关”的和解协议,并由交警作为见证人代为起草,因张某处于昏迷状态,由揭某抓住其手捺印。之后,王某将余款7000元履行完毕,并凭张某所提供的资料找到中国人保财险桃源支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款12670元。后张某又转入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继续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37393.5元,经常德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实际支出大大超出了和解协议所签订的赔偿金额。于是,张某以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被告和保险公司诉至桃源县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137元。
桃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揭某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时,张某尚在昏迷状态,对于自己伤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没有一个确切的估计,桃源县第三人民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而王某不同意,故提出一个一次性了断的调解方案,而张某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为尽快得到理赔,遂同意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并且协议第二条还明确提出“张某的后期治疗费用、取钢板费用与王某无关”,可见王某对后期的治疗费用也是明知的。协议的赔偿金额连医疗费都补偿不了,遗漏了原告应当享有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这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现在原告以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其赔偿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核算原告实际损失,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比例、原告的受害程度和被告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1062元,扣除已向王某理赔的12670元,还应赔偿张某28392元。(艾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