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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八旬老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获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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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亚平  发布时间:2017-09-01 17:48: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翁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一审判处老翁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在其前方道路上行走的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之女向公安机关报警,黄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被告人黄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从朱某处购买的,其购买该摩托车时,摩托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投保交强险。2016年12月22日,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达成了由朱某向其赔偿42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已给付。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94000元,棺材1副,2017年6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黄某的附带民事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与在其前方道路上行走的行人相撞,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黄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在事故发生后黄某积极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无驾驶证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加之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当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吴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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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陈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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