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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朋友停车起纠纷 男子帮忙故意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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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星霖  发布时间:2017-11-02 10:10:31 打印 字号: | |

朋友停车引发纠纷,男子给朋友助威帮忙,故意伤害他人,最终承担巨额赔偿还被法院判刑,真是破财没消灾,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2月19日13时许,王某驾车载乘家人到临澧县安福镇某粉馆吃粉,离开粉馆时认为江某某停车距他车子距离太近,难以开出停车位,二人发生争执,并导致肢体冲突。王某打电话将被害人邓某某叫来现场,邓某某后又给刘某某打电话前来帮忙。江某某亦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要其赶来现场。刘某某军赶来先朝江某某踢了一脚,后邓某某及其一方的人上去对江某某喝斥、推搡。被告人李某某见状跑到邓某某身后,双手将邓拦腰抱起摔倒在地。邓某某因头部受伤当即昏迷,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后经临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邓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颅脑外伤;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以上损伤已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腰大池引流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诉讼前,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66962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除已经赔偿的医疗费以外,还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邓某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该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邓某某对矛盾激化有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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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陈轶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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