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买新车曾经做过二次油漆,女子要求汽贸公司“退一赔三”。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016年7月,胡某花40多万在汽贸公司买了一辆白色宝马车,使用不久因车辆被刮擦去修理,修车师傅查看之后认为该车被做过二次油漆。胡某在与汽贸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以构成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汽贸公司告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8万余元,再按三倍标准赔偿胡某损失138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汽贸公司申请对涉案汽车二次做漆及受损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推定该宝马汽车车身(引擎盖和车顶除外)曾经做过二次油漆,车体未发现曾经受损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贸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认定欺诈首先需要存在欺诈的故意。汽贸公司在接到胡某订单之后,于2016年7月22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7月26日,汽贸公司通知胡某去长沙提车。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提车方式进行了变更,在无汽贸公司工作人员陪同的情况下,由胡某自行前往长沙提车。汽贸公司在涉案汽车交付前及交付时,并未直接经手涉案汽车,亦未对涉案汽车车况进行检测,汽贸公司并不能发现涉案汽车存在二次做漆的问题,汽贸公司对二次做漆事实也并不知情。从该车到达长沙至胡某提车之日,仅两天时间,对车身整体(引擎盖和车顶除外)重新做好油漆并无客观可能性,故可推定二次做漆行为发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汽贸公司交付汽车前。因此,汽贸公司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胡某主张汽贸公司构成消费欺诈的依据不足。
胡某与某汽贸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胡某与某汽贸公司签订的是新车订购合同,支付的对价也按新车价付款。汽贸公司所交付的汽车存在二次做漆的问题,胡某对该汽车质量存在重大误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因此,对胡某要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胡某与汽贸公司之间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后,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且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根据查明核实的车辆损失、折旧等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胡某将汽车退还给汽贸公司,汽贸公司返还扣除使用折旧费后的汽车款41万余,并由汽贸公司赔偿胡某损失7.7万余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并非都支持“退一赔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适用的前提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在上述案件中,无证据表明某汽贸公司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欺诈的行为,故对胡某要求按“退一赔三”,赔偿损失138万余元的诉求,不予支持。(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张代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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