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传统风俗。近年来,离婚诉讼中关于彩礼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胡某在结婚时收取了万某彩礼25000元,可这对九零后的年轻夫妇婚后相处的并不融洽,闹起了离婚,就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产生分岐诉至法院,近日,临澧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
2013年,万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在临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万某与胡某前后断断续续生活近三个月。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2015年9月,胡某因与万某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分居生活至今。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要求与胡某离婚,胡某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万某和胡某结婚登记后,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所谓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相互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实质上的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双方曾短暂生活在一起,胡某应当酌情部分返还万某彩礼,遂判决万某与胡某离婚,胡某返还万毅彩礼15000元。
法官说: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虽有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案情复杂多变,个体差异性大,不能简单机械的套用法条,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