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对爱情鸟,同居不和卷财飞。近日,临澧法院审结了一起男方因同居不和卷走女方钱财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应得的车款6万元。
胡某与罗某自2011年1月(农历)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经罗某介绍,胡某与邓某认识并于2014年12月11日合伙购买了大车用于经营,双方各自出资14.18万元。购车后,胡某与罗某开始产生矛盾并致分手。 同居分手后,罗某感到自己人财两空,遂于2016年2月6日在胡某未到场的情况下,找到胡某的合伙人邓某,擅自与胡某协商后将上述车辆转让他人,自己分得并转走车款6万元。胡某得知后,遂与罗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诉讼中,胡某对上述车辆转让行为予以了追认,只要求罗某退还车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为争议车辆的实际合伙人,其依法应分得同等份额的合伙财产即车辆转让款,而罗某则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擅自转走本应属于胡某的车款6万元,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