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被告人孙某、赵某与向某(另案处理)共谋以“杀猪”的方式(跟人下药后,在打牌的过程中做手脚赢对方的钱)骗取陈某的财物。三人商量好后,向某以还钱为由,将陈某骗至桃源县某酒楼包厢内,并与孙某、赵某相互配合,三人共同劝陈某喝下加了“赌博粉”药剂的酒。饭后,三人邀请陈某打牌,将陈某带进酒店,并采取偷牌、换牌等方式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7800元,欠款20000元。随后,三人将骗取的现金除去开支后平分。
经检验,陈某血液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7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赵某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案中有20000元系犯罪未遂,对二人予以从重处罚;二人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