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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裁剪借条 证据不全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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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海燕  发布时间:2018-03-29 16:2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当庭判决被告谢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8000元,驳回杨某超出判决内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谢某系熟人关系。201781,谢某向杨某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底付清。201831,杨某持借条原件向津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偿还借款18000元。谢某抗辩称,杨某提交的借条与谢某向杨某出具的借条有所不同,该借条已被杨某擅自裁剪。

经审理查明,201781,谢某因房屋装修向杨某借款18000元并向杨某出具金额1800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7年底还款。此后,谢某分几次向杨某偿还借款若干元,并由杨某在借条下方注明还款时间及金额,同时谢某签字认可。但借条下方的该部分内容被杨某擅自裁剪,现有借条仅余半截。庭审中,杨某对自行裁剪借条一事表示认可,但对还款金额存在争议,杨某主张谢某已偿还借款5000元,尚欠13000元,而谢某抗辩已还款10000元,尚欠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对谢某还款后在原借条上注明并由谢某签字表示认可,且杨某对擅自裁剪借条的事实也无异议。杨某提供的借条因内容缺失而导致无法证明尚欠借款的实际金额,且在谢某否认的情况下失去应有的证明力。在这份单一证据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杨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属杨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谢某自认的欠款8000元无需杨某举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津市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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