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华红)“以后无论遇到什么烦心事,一定要依法解决。靠拳脚大打出手,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吃亏上当划不来。”近日,石门县蒙泉镇保宁桥村骆某三兄弟按时前往该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干警的警示教育时,说到因一时头脑发热大打出手伤人被依法判刑赔钱的往事,3人不约而同地深表悔意。
2017年6月10日,骆某甲应约骑电动车到同村村民潘某家中干活,不慎压坏了新修的水泥硬化路。当日上午,负责看护路面的杨某找到骆某甲要求其赔偿10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离。事发后,骆某乙、骆某丙闻讯堂兄骆某甲被打,立即赶到骆某甲务工的现场找杨某讨还公道。结果一言不合,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再次与杨某发生争执扭打。在冲突过程中,杨某被掀翻倒地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因右胸第7、8根肋骨和L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于当年8月30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中,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与被害人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石门县人民法院根据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和其日常表现,判处主犯骆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骆某乙、骆某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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