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甲与詹乙是多年的邻居。詹乙家通外面的道路必须经过詹甲的自留地。
2014年,两家人闹矛盾,詹甲先后4次封堵屋前的道路,不让詹乙通行。
由于两个人都是60多岁的老村民,镇、村两级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矛盾还是不断,詹甲仗着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反复违约,多次封路,给詹乙的生产、生活、通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2016年3月,詹乙将詹甲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詹甲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通行的必经之路。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为不伤和气,以调解为主,但经过长时间的调解过程,两个人还是不欢而散,最终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詹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通行的必经之路。
詹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7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经二审判决生效后,詹甲一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詹乙遂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受理该案后,依然对詹甲进行劝解,希望詹甲能有所退让,履行生效判决。但詹甲态度强硬,执行局干警与当地村委干部先后13次前往詹甲家中对该案进行调解,希望詹某甲自动履行,但均被其驱赶出门。
3月下旬,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同当地村委干部再次到詹甲家中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詹甲还是视生效文书为儿戏,拒不配合,并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威胁。
视此情形,执行局局长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罚款10000元,随后当场强制排除妨害,恢复了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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