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让转租房屋,某茶馆被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乙茶馆撤出其占有的门面房屋。
2014年1月1日,原告甲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屋一幢出租给案外人丙用于经营,并与该案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丙在未征得出租人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所租门面房屋转租他人。案外人丙未征得原告甲公司同意,在合同到期前将门面转租给被告乙茶馆的经营者。原告甲公司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乙茶馆退出其占有的涉案门面房屋。
被告某茶馆辩称其占有的争议房屋是从案外人处合法受让取得,并提起反诉称如原告甲公司坚持收回门面房屋,就应支付其茶馆装修、装饰及物品费用2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案外人丙享有将涉案房屋转租他人的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房屋的行为经过房屋产权人即原告甲公司的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甲公司,案外人丙曾取得争议房屋的租赁权和经营权,在未征得原告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被告乙茶馆,被告乙茶馆无法证明租赁门面系合法受让取得,不属善意取得,其占有行为属于无权占有,因其无权占有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等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转租房屋存在风险,租赁房屋更须谨慎。本案被告在租赁门面房屋时,没有对转让人是否享有合法的转让权利尽到足够审慎的义务,造成无权占有的事实,最终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