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汇款信息错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陈某曾是原告(汕头某公司)员工,陈某离职时,费用均结算完毕,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关系。2017年5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误将应支付给公司董事陈某(与被告同名同姓)的工资款23,480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款项事宜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财产23,480元,及从2017年6月15日发律师函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陈某在收到错误汇款后,原告多次电话、微信联系而不予返还,将其据为己有于法无据。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其发出律师函后,陈某仍不予返还。依照《民法总则》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3,480元,偿还相关利息。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提醒市民:网上银行转账操作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仔细核对详细信息,避免类似本案的情况发现。一旦出现失误,要及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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