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亲姨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同居结婚,原本打算亲上加亲,谁知婚后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婚姻无效。近日,安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
张某(男)与杨某(女)于2007年9月举办婚礼,2007年10月生育一子,2010年5月生育次子,2010年9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张某一直外出务工。2016年,杨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产生感情,对张某造成伤害,两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缔结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案件中,张某和杨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应属不能结婚的情形,虽然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但该婚姻缔结违背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四类。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男女之间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与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的张某与杨某是姨表兄妹,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因此,他们的婚姻当属无效婚姻。而无效婚姻是违法的婚姻,自结婚时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只视为双方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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