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武大为 通讯员 燕岩山 文左龙) 总有一些人,对法院的判决视若无睹,拒不执行,这样的日子可能一去不复返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该院维持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这是我市法院开展决胜执行难战役,严厉惩戒老赖的一起典型案例。
任某某的原始案子要追溯到5年前。2013年2月3日,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澧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澧县信用社借款本息392.63万元及后续利息和罚息;原告对被告鑫科建公司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根据申请,澧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澧县信用社与廖某、鑫科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27日裁定将鑫科建公司抵押房屋变卖给杨某。因鑫科建公司非法将该抵押物出租给了任某某,2016年3月11日,澧县人民法院向任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腾退,任某某拒绝履行。4月13日,澧县人民法院发出强制迁出公告,要求其限期迁出,但任某某仍拒绝履行。7月18日,澧县农商行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任某某的刑事责任。9月21日,澧县人民法院对任某某依法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拒绝搬出。
2017年3月1日,澧县信用社以任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自诉。3月3日,澧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任某某。12月29日,澧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7)湘0723号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以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任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市中院审理后作出(2018)湘07刑终31号二审裁定书,驳回任某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限于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同样可构成本罪。该案中,任某某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且具备执行能力,拒绝履行,其行为同样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且拒执罪还可以通过自诉案件处理。
我市在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方面还有什么措施
5月2日下午,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全市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发布了《常德市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多部门、全方位联合惩戒,着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局面,促使他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是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涵盖全市35家单位,出台80多项具体措施,是我市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大成果。二是惩戒力度大,所有措施与“老赖”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各个方面将会受到限制,会给他们带来巨大压力。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法定代表人任职、公务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等各个领域。
近期,全市法院还将在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方面,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同时,我市法院将与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对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定制编辑“失信”的方式施以惩戒,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的涵义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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