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释法
桃源一老板获刑,只因不付工资
分享到:
作者:罗阳 余杰  发布时间:2018-05-30 15:20:0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至2016年1月间,莫某经营桃源县双溪口镇红砖厂,经营期间先后拖欠工人朱某、杨某等十余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90 690元。2015年7月,莫某以销货为由外出,之后停用原手机号码,逃匿逃避支付。杨某等10人无法与老板莫某取得联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等人于2015年11月,向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2016年1月22日,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莫某下达限期支付工资指令书,指令其于5日内支付上述民工劳动报酬。莫某得知后仍然逃匿在外,逃避支付拖欠的民工劳动报酬。后同年9月,县人社局将莫某移送桃源县公安局,公安局对莫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莫某于2017年7月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积极支付拖欠工资,起诉之前尚欠8万余元报酬。目前,莫某在外务工,以务工收入偿还所欠工资,与朱某某、杨某某、燕某某等人达成支付尚欠劳动报酬协议,约定在2018年、2019年两年内支付完毕,并取得其谅解。

   目前本案已经桃源法院审理完毕,被告人莫某因拒不支付十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9万余元,逃匿逃避支付,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莫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莫某认为可以为工资“逃单”,逃匿逃避支付杨某等工人的工资,最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桃源法院网
责任编辑:左龙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