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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法院公告送达判决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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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仙婷  发布时间:2018-05-31 08:44: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借钱后拒接电话又不见人影,最终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张某借款50 000元,约定月息2分。经多次催讨被告拒接电话并外出躲债,因找不到被告本人原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但被告均拒接电话。在原告的带领下,法官到被告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得知被告已外出躲债,家中也无同住成年家属。据此,法官决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

   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待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普遍特点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无法追讨借款情况下,可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解决。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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