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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判决欠款18余万的“老赖”刑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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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润瑶  发布时间:2018-07-02 11:42:30 打印 字号: | |
  “这是我院今年首例拒执罪案件,一名老赖被判刑,可能会影响100起案件的执行,这就是刑罚的惩戒教育和功效放大效益。”执行法官朱敏如是说。近日,汉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全面开启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多措并举攻坚执行难。

  李某于2013年11月托人从扬州某节能锅炉厂(以下简称甲厂)购买锅炉一台,2014年12月锅炉无故爆炸,造成李某雇员黄某受伤和李某财产损失等后果,李某遂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汉寿法院判决被告甲厂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甲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9月20日,李某向汉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扬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甲厂投资人(甲厂为独资企业)唐某申报财产,但唐某一直避而不见,具备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我院执行法官对其给予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的处罚,但唐某仍不予理会。

  2017年10月16日,汉寿法院将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汉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唐某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逮捕归案。翌日,唐某迫于压力将18万余元执行款及10万元罚款交至汉寿法院,清偿了对李某的债务,并取得李某的谅解。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6月15日,汉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汉寿法院通过建立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对接机制,对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老赖”,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执犯罪案件,及时审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
来源:汉寿法院网
责任编辑: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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