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五次坐牢,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但周某不思悔改,仍盗窃他人财物。据了解,2018年3月,周某窜至安乡县城一菜市场伺机扒窃,见推着自行车正在买菜的被害人余某,趁着余某与菜贩交谈之机,将余某的手包扒走,包内存放现金420元和价值二千余元的手机一部,所得赃款被周某挥霍,被盗手机追回后发还给了被害人余某。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