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释法
转移查封财产逃避执行 “老赖”被判拒执罪
分享到:
作者:张晨  发布时间:2018-08-08 17:15: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该案由区法院院长覃红卫担任审判长,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是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12月3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分别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签订了四份融资租赁合同。后因被告人朱某某未按合同如期支付租金,中联重科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朱某某返还中联重科租赁设备,并支付所欠租金、罚息、违约金共计269万余元。因朱某某一直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中联重科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且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需返还的设备,并将执行裁定书中确定查封的三台设备擅自转移并出租,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按照与中联重科签订的四份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支付中联重科租金70万元,交出设备18台。后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欠中联重科余款162万余元,两年内付清,朱某某取得了中联重科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且在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转移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与中联重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中联重科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鼎城法院网
责任编辑:左龙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