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文某老两口拥有一幢面积为223.38㎡的房屋, 2009年二人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儿子李乙名下,但房产证没有过户。2012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四个女儿认为自己也对房子享有继承权,便和母亲文某与李乙协商,要求共同继承该房屋,但李乙认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过户登记,是父亲与母亲明确的意思表示,四姊妹不能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乙将四姊妹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某一直站在儿子这边,向法官陈述房屋应当归李乙所有,因为土地使用权已经变更登记,房产证没有过户是因为李某生病耽误了的。对此,李乙与四姊妹都拿不出李某的遗嘱,四姊妹认为父亲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鉴于此案是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承办法官着力调解,希望这一家人不要因为房子而闹得分崩离析,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李乙所有,李乙支付给其他姊妹房屋分割款。
法官说法:如果李某在去世之前立有遗嘱,本案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遗嘱是保证身后自己的财产也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处置的最好方式,遗嘱的形式包含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的遗嘱及口头遗嘱。其中,公正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代书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的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