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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挖机施工致眼伤,法官执行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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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30 11:02:4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两年前的一场事故造成杨某右眼球摘除。近日,经石门县法院执行,杨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杨某与李某共同拥有挖掘机1台,并合伙经营,陈某受李某雇请操作挖掘机,但无操作资格证。2016年的一天,唐某找到陈某,要求陈某为其挖山,以便栽种柑橘树。谈好价格后,陈某开始施工,杨某站在距离挖掘机5米左右的地方指挥。不料,杨某被挖机施工时弹出的树根击中右眼,紧急送医治疗。因伤情严重,不得不摘除了右眼球内容物,并安装了义眼。后因赔偿问题杨某将陈某、李某、唐某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之后,常德中院终审判决李某赔偿杨某8万余元,陈某赔偿杨某10万余元。因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杨某向石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几次组织杨某和李某进行协调,商谈赔偿事宜,消除两人之间因对簿公堂产生的隔膜。

   杨某和李某合伙经营挖机业务,两人之间有账目尚未结清,法官又组织双方核清了往来账目,处分了合伙资产,在抵扣应付款差额的基础上,兑现了杨某8万余元执行款。

   网址链接:http://www.efaw.cn/m/view.php?tid=13778&cid=20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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