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了十几年的债,由于法官的努力,终于追回来了,感谢姚法官,感谢法院,让我这个老头子了却一桩心头事!” 69岁的屈某拿着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激动的说。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件历经十几年的执行积案。
1996年12月14日龚某向同事屈某借款17000元,约定月息3分5厘,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因龚某长期不还本付息,屈某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龚某给付本金170000元,并按月利率20‰付息。该案经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常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屈某借款本金17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判决生效之后,龚某没有按判决履行偿还义务。法院多次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方法,但法院每冻结一次,龚某就变更银行帐户以致执行未果,后法院了解其在某学校工作,执行法官在查询到该情况后,将发放工资的银行帐户再一次冻结,并向其工作的学校送达了“不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其工资帐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还将双方召集到一起就执行事宜进行和解。通过了解,龚某因投资生意致经济困难,因借款年限较长,光利息就有十万元左右,希望屈某减免部分利息。执行法官将这一情况对屈某予以说明,屈某考虑到龚某的实际困难及昔日的同事之情,同意对其利息予以部分减免,龚某与屈某当场达成于2018年7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45000元的执行和解。
2018年7月工资到帐之后,执行法官与龚某联系还款事宜,龚某告知法官其因意外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实现执行和解的内容。执行法官将龚某受伤住院一事一一告知屈某,希望屈某能宽限一定的时间,等龚某出院后处理。屈某被执行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同意了执行法官的意见。龚某一出院,执行法官就迅速与龚某联系执行款的事宜,龚某主动将执行款交给了执行法官让其转交,一场十几年的案件就此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