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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反映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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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江霞  发布时间:2018-11-28 14:46:11 打印 字号: | |

    安乡法院2017年、2018年分别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5件、173件,涉案标的分别为9607.09万元、6591.43万元。该院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送达难、审理周期长。金融借款合同通常涉及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人数较多,部分被告地域跨度大,送达耗时多。金融机构提供的被告有用信息不多,或地址不详,或电话错误,易致送达不能;部分被告为农民,常年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只能适用公告送达;部分被告尤其是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故意躲避签收传票及判决书。送达难题拉长了案件审理周期,较大程度影响了审判效率。另外,金融机构一般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职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应诉,导致出现诉求表达不准确、证据准备不充足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是缺席审理多、调撤率低。大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融机构作为原告方起诉的案件胜诉率较高。作为被告方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公告送达不知被诉、法律意识淡薄拒绝应诉、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怠于应诉等原因造成被告缺席庭审现象普遍存在。另金融机构或基于时效考量,或为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或为避免业务风险责任,一般注重判决结案,不同意进行展期、缓期等形式的调解。法院因缺乏调解基础,导致调撤率低、判决率高。2017年、2018年,此类案件缺席判决率分别为68.5%59.7%,调撤率分别为26.8%34.1%

    三是裁判尺度不统一、判决主文表述各异。此类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存在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后再支持还款及直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判决还款两种情形。在原告主张借款人与其配偶共同清偿债务时,判决主文存在一、某甲与某乙共同偿还……”一、某甲偿还……;二、某乙对某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种表述。另外,在支持的续后利息上亦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表述。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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