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向原告罗某借款21万元但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2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李某向罗某借款并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现罗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该款。李某辩称实际借款为21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1万元的利息。罗某对李某的辩称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22万元借款预先扣除了1万元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本金21万元为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