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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常德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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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鑫 左龙  发布时间:2020-01-06 08:43:51 打印 字号: | |

常德法院网讯   从202011日起,常德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意味着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终结,即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不会因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不同而获得相差巨大的死亡赔偿费。

《意见》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据了解,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20194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9月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并要求试点工作在年内启动。20191210,常德中院向湖南高院请示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20191220日,常德中院收到了湖南高院批复,同意常德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

《意见》自202011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该《意见》;该《意见》施行并已终审的复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来源:常德中院
责任编辑: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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