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四友(曾用名“刘鑫”),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尤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香,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系刘四友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林,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尤乡,系刘四友大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华,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安尤乡,系刘四友二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乡县深柳镇下码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云,下码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总支部书记。
上诉人刘四友因与被上诉人刘云林、刘荣华、安乡县深柳镇下码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四友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四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四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上诉人刘四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科见
审判员 孙孝明
审判员 张秋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