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民初691号
原告:任某2,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津市。
原告:任某1,女,2007年4月18日出生,住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10组。
法定代理人:任某2,系任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军,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洁,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
负责人:雷光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十组,住所地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10组。
负责人:雷光辉,该组组长。
原告任某2、任某1与被告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民委员会、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任某2、任某1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某2、任某1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2、任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任某2、任某1负担。
审判员 钱绪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茜茜
书记员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