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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2、任某1等与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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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9 11:13:39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民初691号


原告:任某2,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津市。

原告:任某1,女,2007年4月18日出生,住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10组。

法定代理人:任某2,系任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军,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洁,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

负责人:雷光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十组,住所地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10组。

负责人:雷光辉,该组组长。

原告任某2、任某1与被告湖南省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民委员会、津市市嘉山街道杉堰村十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任某2、任某1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某2、任某1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2、任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任某2、任某1负担。



审判员  钱绪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茜茜

书记员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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