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郑世成、叶春燕等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9-02 11:14:3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民初1367号


原告:郑世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7村民组。

原告:叶春燕,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7村民组。

原告:郑某,男,200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7村民组。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敏,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

法定代表人:谭保国,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第7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7村民组。

负责人:皇丽华,系该组组长。

原告郑世成、叶春燕、郑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第7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郑世成、叶春燕、郑某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世成、叶春燕、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世成、叶春燕、郑某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第7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郑世成、叶春燕、郑某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赵安平

审 判 员  陈凯枫

人民陪审员  谭长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盛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办公室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