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1民初45号
原告戴成香,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优农,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安乡县司法局干部,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谦,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安乡县安丰乡白螺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颜家剑,该村书记。
被告唐业象,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戴成香与被告唐业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戴成香于2020年7月22日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戴成香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戴成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丁世明
人民陪审员 汤艳红
人民陪审员 胡庆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