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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进国与安乡县安丰乡白螺湾村村民委员会、唐业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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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03 11:17:2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1民初59号


原告彭进国,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优农,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安乡县司法局干部,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谦,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安乡县安丰乡白螺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颜家剑,该村书记。

被告唐业象,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彭进国与被告唐业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彭进国于2020年7月22日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对于彭进国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彭进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丁世明

人民陪审员  汤艳红

人民陪审员  胡庆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夏秋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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