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02民初2371号
原告: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居民委员会6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万寿社区。
负责人:牟家清,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吉良,男。
原告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居民委员会6组(以下简称万寿6组)与被告宋吉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寿6组组长牟家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宋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寿6组请求判令:1.宋吉良立即支付占用费5780元;(占用费从2014年12月30日计算到2019年12月30日,按每亩每年100元计算);2.宋吉良立即返还占用位于肖家桥的鱼湖10亩;3.宋吉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宋吉良辩称,村里没有进行过协调。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86年左右,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寿居委会)将万寿村位于肖家桥的渔湖24.941亩发包给宋吉良承包经营。2012年2月27,万寿居委会召开有关组长会议,到会组长一致同意按一定的分摊方案将肖家桥渔湖面积返还到组,涉及宋吉良24.941亩,原承包款每年1441元(其中1组5.553亩,折币320元;6组10亩,折币578元;5组9.388亩,折币543元)。该会议召开后,万寿居委会将上述会议决议内容通知了宋吉良。宋吉良认为其只应向万寿居委会履行义务,遂与各组发生纠纷。后经协调,2014年1月28日,宋吉良按年承包款1441元的标准向万寿居委会支付了7205元(承包款已支付至2014年底)。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万寿居委会与宋吉良形成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后,双方均应按照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万寿居委会将万寿村位于肖家桥的渔湖24.941亩交付给宋吉良承包经营后,宋吉良有义务向万寿居委会交纳承包款。现万寿居委会通知宋吉良向第三人万寿6组交纳承包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宋吉良应该按约向万寿6组交纳承包款,故对万寿6组要求宋吉良支付承包款2890元[578元/年×5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万寿6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宋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居民委员会6组支付承包款2890元;
二、驳回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居民委员会6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吉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开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勋
书 记 员 姜丹丹